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管理工作,预防感染性疾病,保障师生健康,根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各部门需要消毒的公共场所,包括食堂、宾馆、学生公寓、公共浴室、体育馆、教室、游泳馆、书店、通勤车等。
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部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、抽查和通报。
第四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,保持室内空气清新、无异味;人群密度高、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场所,应当安装机械送风排风系统或设施,并保证正常使用;公共场所禁止吸烟,禁烟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。
第五条 各部门管辖区域内引入的饮水机(开水器),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引入社会企业定期对饮水机(开水器)进行清洗、消毒等。清洗、消毒后,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检测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,由本部门进行留档。
第六条 餐饮服务中心应按有关法律、法规,健全和执行相关消毒管理制度,配备消毒所需的设施设备与人员,定期对室内空气、餐(饮)具和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。
每年至少对每个餐厅餐(饮)具消毒情况抽检1次,采样、检测及评价执行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(饮)具》(GB14934-2016)。
第七条 城关校区物业服务中心、榆中校区物业服务中心应按照《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要求,做好二次供水的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,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,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、消毒1次以上;清洗、消毒后,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
第八条 城关校区物业服务中心、榆中校区物业服务中心应应加强对垃圾、粪便和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。
第九条 公共设施中心应按《公共场所管理规范》要求,做好宾馆内可重复使用的床单、枕套、毛巾、浴巾、杯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等接触的公共用品、用具的清洗消毒;做好游泳池水的净化、消毒,游泳池水质应符合游泳池水质国家标准(GB37488-2019)。
第十条 学生公寓中心应负责监督引入社会企业定期对学生公寓内洗衣机、烘干机、直饮水机等进行消毒,学生公寓中心对消毒记录留存档案。学生临时住宿使用的床单、枕套、毛巾、浴巾等按第九条宾馆内公共物品清洗消毒。
第十一条 商务中心负责各校区经营商户消毒工作的管理,保证证照齐全。商户经营食品的参照第六条规定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二条 运输服务中心应对座位套、座位垫等定期进行清洗、消毒,保持车内卫生整洁。
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员工宿舍进行卫生消毒和检查。
第十四条 非典型肺炎、新冠病毒等感染性疾病暴发、流行时,消毒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准和规定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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